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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发票管理与数电发票(金税四期)— 技能

当被问及任何中国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金税四期、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票真伪查验、红字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税收分类编码、虚开发票风险或发票合规等相关问题时,必须使用本技能。触发短语包括:"中国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票"、"普票"、"数电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票"、"金税四期"、"金四"、"以数治税"、"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票真伪查验"、"红字发票"、"进项抵扣"、"勾选认证"、"税收分类编码"、"开票总额度"、"取消税控Ukey"、"异常凭证"、"走逃失联企业发票"、"虚开发…

ChinaTax year 2025· Last reviewed May 27, 2026

Key facts — China, 2025

字段取值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STA)及各级税务局
监管系统金税四期(Golden Tax Phase IV,2021 试点 → 2023-2025 全面推广)
核心理念"以数治税"
电子税务局etax.chinatax.gov.cn(全国统一入口,各省落地版本不同)
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主要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票)、数电发票(专票/普票形式)、卷式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数电发票推广2021.12 试点 → 2024 大部分省市覆盖 → 2025 全国推广完成
增值税税率档次13% / 9% / 6% / 0%(简易征收 3%、5% 等另列)
进项抵扣期限部分行业自 2020.3.1 起取消 360 日认证期;其他仍参照 360 日
开票时点纳税义务发生时(一般按权责发生制)
开票方式电子税务局 / 开票软件 / 税务 UKey(数电环境下取消)/ PJAP 类第三方接口
货币人民币(CNY,元)
贡献者Open Accountants 社区
验证状态待定 — 须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
技能版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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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问及任何中国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金税四期、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票真伪查验、红字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税收分类编码、虚开发票风险或发票合规等相关问题时,必须使用本技能。触发短语包括:"中国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票"、"普票"、"数电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票"、"金税四期"、"金四"、"以数治税"、"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票真伪查验"、"红字发票"、"进项抵扣"、"勾选认证"、"税收分类编码"、"开票总额度"、"取消税控Ukey"、"异常凭证"、"走逃失联企业发票"、"虚开发票"、"China fapiao"、"special VAT invoice China"、"digital e-fapiao"、"Golden Tax Phase IV"、"e-invoice China"、"fully digitalized e-fapiao"。本技能涵盖 2025 税年中国境内发票开具、取得、抵扣、查验、红冲、异常处理及金税四期监管要点。本技能**不**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见 china-vat 技能),亦**不**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分别见对应技能)。涉及发票或金税四期的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先阅读本技能。

ChinaTax year 2025

Full guide

中国 — 发票管理与数电发票(金税四期)— 技能 v1.0

本技能是中国发票合规手册。它说明应当开什么发票、如何开、如何取得、如何抵扣、如何查验、如何红冲,以及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环境下的监管红线。底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见 china-vat 技能,企业所得税见相应技能。


一、快速参考

字段取值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STA)及各级税务局
监管系统金税四期(Golden Tax Phase IV,2021 试点 → 2023-2025 全面推广)
核心理念"以数治税"
电子税务局etax.chinatax.gov.cn(全国统一入口,各省落地版本不同)
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主要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票)、数电发票(专票/普票形式)、卷式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数电发票推广2021.12 试点 → 2024 大部分省市覆盖 → 2025 全国推广完成
增值税税率档次13% / 9% / 6% / 0%(简易征收 3%、5% 等另列)
进项抵扣期限部分行业自 2020.3.1 起取消 360 日认证期;其他仍参照 360 日
开票时点纳税义务发生时(一般按权责发生制)
开票方式电子税务局 / 开票软件 / 税务 UKey(数电环境下取消)/ PJAP 类第三方接口
货币人民币(CNY,元)
贡献者Open Accountants 社区
验证状态待定 — 须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
技能版本1.0

保守默认值

模糊点默认处理
不确定开专票还是普票默认开普票;只有取得方明确要求且本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才开专票
销项发票未在当月开具至迟次月 15 日前补开,并在备查簿留痕
进项发票已取得但未勾选在认证期内尽早勾选确认,避免汇缴期临近集中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发票或异常凭证通知立即做进项税额转出,待税务机关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恢复
数电发票与传统发票并存期优先按数电发票规则处理,传统专票/普票按过渡规则保留
开票总额度不足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调整额度;不得拆单避税或借票
红字发票申请被驳回不得自行作废原票;按驳回意见补充资料重新申请
跨境收款未取得中国发票按合同、收据、银行水单入账,备注"境外服务/境外收款方不开具中国发票"
平台经济商家身份不明待《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落地后再判定(TBC

二、发票种类

2.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

  • 仅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取得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可凭票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 一式三联:发票联(购买方付款凭证)、抵扣联(购买方报税)、记账联(销售方记账)。
  • 税率档次:13% / 9% / 6%;简易征收 3%、5%。
  • 票面必填:购销双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商品/服务名称(按税收分类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备注。

2.2 增值税普通发票("普票")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开具。
  • 不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除特定行业如农产品收购普票、通行费普票等例外)。
  • 主要用于零售、对个人开具、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等场景。
  • 一式两联:发票联、记账联。

2.3 数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数电票")

  • 全国推广完成节点:2025 年。
  • 形式中性:可输出为 PDF、OFD、XML 三种版式,任何一种都是法定发票原件。
  • 无纸质需求:电子交付即视同送达;如对方要求纸质,可自行打印,与电子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 编号由税务系统统一生成(取消传统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的双段结构),改为 20 位发票号码。
  • 取消传统税控设备:不再需要税务 UKey、税控盘、金税盘;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开具。
  • 实行开票总额度管理:税务机关按纳税人风险等级核定月度可开具总金额,替代传统专票限额(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
  • 数电票分两类用途:
    • 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替代传统专票,可抵扣;
    • 数电票(普通发票):替代传统普票,不可抵扣。
  • 数电票特定业务字段以"票面信息项"形式呈现(建筑服务、不动产销售/出租、货物运输、差额征税、农产品收购等)。

2.4 红字发票

  • 适用情形: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购方信息错、税率错、金额错等)、应税服务终止。
  • 流程:
    • 购方已勾选抵扣的:销方在电子税务局发起红字信息表 → 购方在电子税务局确认 → 销方据此开红字发票;
    • 购方未勾选的:销方直接发起红字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
  • 红字发票金额、税额为负数;蓝字原票不作废,红蓝相抵实现冲销。
  • 跨年度红冲:按发生时点处理;如影响以前年度损益,需同步调整企业所得税申报。

2.5 卷式发票、定额发票及其他

  • 卷式发票:零售业(超市、加油站等)使用,金额较小。
  • 定额发票:在数电票全国推广后逐步退出,过渡期内仍可继续使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S 店开具;同时具备专票/普票功能。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经营性二手车交易使用。
  •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可凭票按 9% 计算抵扣进项(一般纳税人)。

三、数电发票全国推广进度

时间进度
2021.12广东、上海、内蒙古首批试点
2022试点扩大至四川、广西、宁波、厦门等
202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陆续开通
2024几乎所有省市完成开通,受票方覆盖全国
2025全国推广完成,数电票成为主流形式;传统纸质专票/普票及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进入收尾期
2026+传统发票退出时点 — TBC,按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公告执行

注:各省"开通"是指受票方开票方双向接入;个别行业(如成品油、铂金、农产品收购等)可能存在专项过渡安排,以最新公告为准。


四、开具与取得规则

4.1 开具时点

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 销售货物: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
  • 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当日或合同约定收款日;
  • 不动产、无形资产:合同约定收款日,未约定的为转让完成当日;
  • 预收账款:除特定情形(如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设备)外,预收时不开发票,按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

4.2 必填项

  • 购销双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
  • 商品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 必须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
  • 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 金额、税率、税额;
  • 价税合计(大小写);
  • 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小微企业可由同一人担任,但票面必填);
  • 开票日期。

4.3 备注栏特定业务

下列业务必须在备注栏填写规定内容,缺失即为不合规发票,可能导致购方进项不得抵扣:

  • 建筑服务: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销售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出租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 差额征税: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并按差额开具;
  • 代收车船税:财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备注栏注明税款信息;
  • 农产品收购:开具收购发票时备注栏注明出售方身份证号或名称。

4.4 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

  • 非应税项目(如对外捐赠中部分情形按视同销售但实务处理特殊);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无关);
  • 接受方索取发票但销售行为不真实 — 属虚开,刑事红线。

五、抵扣与认证

5.1 可抵扣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按 9% 或加计 1% 计算抵扣);
  •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高速公路按 9% 计算抵扣);
  •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票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

5.2 不得抵扣的情形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
  •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
  • 接受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除部分例外);
  • 取得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要素不全、虚开、走逃失联企业开具);
  • 应当开具发票而对方未开具或仅取得收据。

5.3 勾选认证流程

  • 自 2020.3.1 起,对部分行业取消 360 日抵扣期限;其他情形仍参照 360 日。
  • 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 →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 抵扣勾选 → 确认签名 → 当期申报抵扣。
  • 数电票勾选:在综合服务平台自动归集,购方按需勾选;无需逐张扫描。
  • 跨期处理:当月勾选当月抵扣;月底前未勾选的,最迟在认证期内勾选。

5.4 进项税额转出

  • 已抵扣进项但用途改变(转用于免税、集体福利等)→ 转出;
  • 取得异常凭证 → 转出,待核实;
  • 非正常损失 → 转出;
  • 转出方向通过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和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反映。

六、金税四期监管要点

6.1 "以数治税" 数据打通

金税四期不再仅监管发票流,而是将下列数据全面打通:

  • 纳税人基础信息(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外汇);
  • 银行账户与资金流向(央行反洗钱系统、人行征信);
  • 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
  • 社保缴费与个税申报(人社部、税务局);
  • 出入境与跨境支付(外汇局、海关);
  • 电商平台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待《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落地,TBC)。

6.2 自动风险预警

下列情形触发风险预警,可能导致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稽查立案:

  • 税负率异常:行业平均税负率 ± 30% 以外;
  • 进销不匹配:进项行业与销项行业差异过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异常切换;
  • 发票流向异常:短时间内大量开具发票、与无关行业大额交易、单一客户集中开票;
  • 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长期挂账应收/应付与发票流向背离;
  • 关联交易定价偏离:与关联方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
  • 个人卡收款: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账户收公司经营款。

6.3 "一企一档" 综合画像

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形成综合画像,涵盖:

  • 历史申报、缴税、欠税;
  • 发票开具与取得行为;
  • 股权结构、关联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企业的任职情况;
  • 行业排名与同行业对比。

6.4 重点打击领域

  • 虚开发票(包括"暴力虚开"、对开、环开、票货分离);
  • 隐瞒收入(账外经营、个人账户收款、阴阳合同);
  • 利用税收洼地、地方核定征收等违规筹划;
  • 平台经济收入未申报;
  • 跨境业务中的"两头在外"、利用关联架构转移利润。

七、发票真伪查验与异常发票处理

7.1 查验渠道

  •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
  • 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或税额)即可查验;
  • 数电票按 20 位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查验;
  • 支持每张发票每日 5 次查验上限。

7.2 异常凭证范围

下列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购方已抵扣的须立即做进项税额转出:

  • 走逃失联企业在失联前后开具的发票;
  • 经税务机关检查存疑、未能证实交易真实性的发票;
  • 通过虚假身份、虚假经营等取得发票资格后开具的发票;
  •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与实际经营严重不符且经预警仍未改正的发票。

7.3 异常凭证处理流程

  1. 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电子税务局风险提示;
  2. 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须做进项转出
  3. 自行核实交易真实性 — 保留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验收单等;
  4. 如属善意取得且交易真实,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5. 复核通过的,恢复抵扣或不再追缴;复核不通过的,转出永久且补缴税款 + 滞纳金。

八、跨境与特殊业务

8.1 出口货物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免抵退"或"免退"政策申报出口退税;
  • 申报渠道:电子税务局 → 出口退税模块;
  • 单证:出口发票(中文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提单、收汇凭证、外销发票(自制)等。

8.2 跨境服务

  • 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符合条件的适用零税率免税
  • 境外收款方不开具中国发票,按合同、Invoice(境外形式)、银行水单入账;
  • 若境外服务方在中国提供应税服务,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凭《税收完税证明》抵扣。

8.3 电商与平台经济

  • 现行规则:电商商家开具发票义务与线下相同;
  • 2025 起趋势:《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 — 平台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商家身份、收入、订单等数据;落地后商家开票合规要求显著提高(TBC,按最终公告为准);
  • 灵活用工、跨境电商小包等具体业务存在专项过渡规则。

8.4 进口环节

  • 海关代征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缴款书注明税额抵扣(不通过普通发票勾选系统,单独在综合服务平台核对)。

九、违规与处罚

9.1 刑事红线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 205 条):最高刑罚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 205 条之一,针对专票以外的发票):最高刑期七年;
  • 逃税罪(《刑法》第 201 条):最高刑期七年;首次发现且补缴的,可不予追究。

9.2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开、不开、未按时开、要素缺失):5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发票领购资格;
  • 丢失发票:补办手续 + 罚款(一般 3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保存期一般 5 年):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9.3 信用与连带后果

  • 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 D 级 → 三年内出口退税、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全面受限;
  •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实名管控:影响个人征信、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 "黑名单"公开曝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办法)。

十、参考资料

10.1 主要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1、205、205 条之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备注栏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取消部分行业 360 日认证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数电票试点);
  • 各省市数电票推广公告(按省份分别检索)。

10.2 实操要点速查

  • 销项发票开具至迟次月 15 日前;
  • 进项发票尽早勾选确认;
  • 月末 / 季末 / 年末核对:已开具未入账(销项挂账差异)、已入账未开票(销售挂账差异)、已勾选未抵扣(进项跨期差异);
  • 数电票统一编码、统一额度、统一查验,不需重复存档纸质;
  • 异常凭证通知 → 24 小时内启动核查 → 7 日内反馈或申诉。

10.3 在线查询入口

  • 电子税务局总入口:etax.chinatax.gov.cn
  • 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
  •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电子税务局开票模块内置
  •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chinatax.gov.cn

版本:v1.0 — 2025 税年 贡献者:Open Accountants 社区 验证状态:待定 — 须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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