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户询问关于在中国设立、登记或注册企业的任何事项时,请使用此技能。触发短语包括"中国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WFOE"、"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China company formation"、"China LLC"、"WFOE China"、"individual industrial commercial household"、"China entity selection"、"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负面清单"、"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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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参考主体类型对比表
| 项目 | 取值 | |---|---| | 国家 / 司法管辖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 | | 货币 | 人民币(RMB / CNY) | | 主体登记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局") | | 信息公示平台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 | | 税务主管机关(中央 + 地方) | 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etax.chinatax.gov.cn) | | 外资主管机关 | 商务部(MOFCOM)/ 地方商务委;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 / VFS 系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分项目核准 / 备案) | | 外汇主管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直接办理机构 | | 主要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最新版) | | 登记办理时限 | 个体工商户:1–3 个工作日;有限责任公司:3–10 个工作日(不含刻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内资设立流程基础上叠加商务部备案,整体 2–4 周;股份有限公司:4–8 周 | | 企业所得税(CIT)税率 | 标准 2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25 年延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实际税负约 5%;高新技术企业 15%;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 15% | | 增值税(VAT)税率 | 标准 13%(销售货物 / 进口货物 / 加工修理修配 / 有形动产租赁);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等);6%(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2027 年底前减按 1% 执行,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确认) |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IIT 税率 | 5 级超额累进 5%–35%(年应纳税所得额 ≤ 3 万元 5%;3 万–9 万元 10%;9 万–30 万元 20%;30 万–50 万元 30%;> 50 万元 35%) | | 技能版本 | 1.0 |
R-CN-F1
隐名股东 / 代持安排。通过中国境内代持人隐藏外资真实控制或规避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含 VIE 灰色地带)的安排,违反《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六条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质性精神,并可能触发《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人格否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代持股的司法解释中的合规要求。本技能不起草、不建议为规避负面清单而设计的代持安排。VIE 架构涉及证监会、外汇管理、税务等多重监管,必须由中国境内执业律师另行出具意见。《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六条;《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R-CN-F2
负面清单中禁止类或限制类领域。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最新版)中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如稀土开采冶炼、人体干细胞与基因诊断治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宗教教育机构、新闻媒体采编播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本技能将拒绝出具准入建议;对于限制类领域(如增值电信业务、医疗机构、出版物印刷、市场调查、汽车制造、银行、保险、证券等),仅在持牌中国律师与商务主管机关确认审批路径后才可推进。《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最新版)
R-CN-F3
工作许可 / 居留许可 / 永久居留事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 字签证、居留许可、人才永居等事项由国家移民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办理。本技能仅做标识与提示,不办理移民申报;请聘请专门的出入境 / 移民事务律师或顾问。
R-CN-F4
对公账户开户细节与具体银行选择。中国境内对公银行账户开立须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到场、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银行 KYC / 反洗钱要求审核。外资企业涉及资本金账户、外汇账户。本技能仅说明流程要点,不为任何特定银行的开户结果作担保。
快速参考主体类型对比表
| 项目 | 取值 |
|---|---|
| 国家 / 司法管辖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 |
| 货币 | 人民币(RMB / CNY) |
| 主体登记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局") |
| 信息公示平台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 |
| 税务主管机关(中央 + 地方) | 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etax.chinatax.gov.cn) |
| 外资主管机关 | 商务部(MOFCOM)/ 地方商务委;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 / VFS 系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分项目核准 / 备案) |
| 外汇主管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直接办理机构 |
| 主要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最新版) |
| 登记办理时限 | 个体工商户:1–3 个工作日;有限责任公司:3–10 个工作日(不含刻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内资设立流程基础上叠加商务部备案,整体 2–4 周;股份有限公司:4–8 周 |
| 企业所得税(CIT)税率 | 标准 2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25 年延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实际税负约 5%;高新技术企业 15%;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 15% |
| 增值税(VAT)税率 | 标准 13%(销售货物 / 进口货物 / 加工修理修配 / 有形动产租赁);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等);6%(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2027 年底前减按 1% 执行,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确认) |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IIT 税率 | 5 级超额累进 5%–35%(年应纳税所得额 ≤ 3 万元 5%;3 万–9 万元 10%;9 万–30 万元 20%;30 万–50 万元 30%;> 50 万元 35%) |
| 技能版本 | 1.0 |
中国境内市场主体的法律分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推荐默认值: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征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十条、第六十九条)
| 特征 | 内容 |
|---|---|
| 股东人数 | 1–50 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境内法人、境外法人 / 自然人(外资进入受负面清单约束) |
| 责任 |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 实缴要求 | 股东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全部实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修订);存量公司过渡期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完成出资期限与认缴金额的章程调整 |
| 法定代表人 | 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第十条修订);监事不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
| 公司治理 | 股东会为权力机构;可设董事会(3–13 人)或不设董事会而设 1 名执行董事;可设监事会(3 人以上)或不设监事会而设 1–2 名监事;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可以仅设 1 名监事,或者按 2024 新法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 监事(《公司法》第六十九条修订) |
| 名称 | 须含"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
行业最低注册资本举例 (《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保险法》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
| 行业 | 最低注册资本 |
|---|---|
| 商业银行 — 全国性 | 100 亿元 |
| 商业银行 — 城商行 | 1 亿元 |
| 保险公司 | 2 亿元起 |
| 证券公司 — 综合类 | 不低于 5 亿元,单项 1 亿元 |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 1 亿元 |
| 融资租赁公司(部分地方政策) | 1.7 亿元 |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 ICP 许可,经营性)— 全国 | 100 万元 |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 ICP 许可,经营性)— 省内 | 100 万元 |
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默认选择 — 包括但不限于贸易、餐饮、咨询、IT、制造、建筑、物业、设计、文化等行业。 2 人及以上创业、需要有限责任和清晰的股权架构、未来可能融资。 单一自然人创业但希望保留有限责任 — 一人有限公司是合规选择(同一自然人仅能投资设立一家)。 外籍 / 港澳台投资者在华独资经营 — WFOE 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纯个人小本经营(早餐店、便利店、个人工作室)— 个体工商户更轻量。 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 须先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律所、会计师事务所 — 通常采用特殊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基金 — 通常采用有限合伙。
拟 A 股 / 港股 IPO 或新三板挂牌。 大型企业、混改企业、行业龙头。 引入战略投资者、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也可通过有限合伙做 ESOP 持股平台)。
中小企业 — 治理与披露成本过高,不必要。 单一创始人 — 至少 2 名发起人门槛。
单一公民经营的小本生意:早餐店、便利店、理发店、个人工作室、自媒体、淘宝个人店铺、滴滴司机平台经营者。 收入有限、风险低、客户分散。
外籍 / 港澳台经营者(不允许登记)。 大额合同或长期合作的乙方 — 客户 KYC 通常要求公司形式。 拟融资或股权激励的项目 — 个体工商户没有股权。 高风险行业(医疗、危险品、金融)— 无限责任风险过大。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对比表
| 项目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
| 适用法律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 字号 | 可选 | 必备 |
| 雇员数量 | 一般较少 | 不限 |
| 经营规模 | 较小 | 中等 |
| 会计制度 | 简化 | 应设置账簿 |
| 适合场景 | 小本经营 | 中型工作室、设计公司、咨询团队 |
个体规模略大、需要更正式名称、可能聘请较多员工的工作室。
禁止类(部分举例):
限制类(部分举例):
自贸试验区 / 海南自贸港:负面清单更短,限制更少;可优先考虑在自贸区注册以获得更宽的准入。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中国公司制度做了若干实质性调整。本节列出对设立与日常运营影响最大的修改。
公司治理透明度:股东会职权调整、董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披露规则细化、董事高管对公司损害的赔偿责任明确。国有出资公司治理特别章节;一人公司 与 国有独资公司 单独章节。
到公安备案的刻章企业刻制:
通过 电子税务局(etax.chinatax.gov.cn 或省级电子税务局):
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资企业)。 海关 / 进出口经营权 / 检验检疫备案(进出口企业)。 外汇登记(外资 + 跨境业务)。 行业许可。
设立登记仅满足"具备主体资格",对于受监管行业,仅持营业执照尚不能合法经营。常见行业许可见下表。
行业许可对比表
| 行业 | 主管机关 | 典型许可 / 牌照 | 关键资本 / 资质 |
|---|---|---|---|
| 商业银行 / 民营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 | 金融许可证 | 全国性 100 亿元;城商行 1 亿元 |
| 保险公司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财险 / 寿险 2 亿元起;专业互联网保险 5 亿元 |
| 证券公司 / 公募基金 | 中国证监会 |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 公募基金管理许可证 | 综合证券公司 5 亿元;公募基金 1 亿元 |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登记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基金备案 | 实缴 1000 万元(建议);从业人员资格 |
| 第三方支付 | 中国人民银行 | 支付业务许可证 | 全国性 1 亿元;省级 3000 万元 |
| 小贷 / 融资租赁 / 商业保理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贷许可、融资租赁备案、商业保理备案 | 因地而异,通常 5000 万–2 亿元 |
| 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 | 工信部 + 省通信管理局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 含经营性网站、IDC、CDN、云服务、应用商店、视讯会议、即时通信、信息服务等 | 全国 100 万元;省内 100 万元;外资股比限制(见第七节) |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非经营性 | 省通信管理局 | ICP 备案(任何网站必备) | 无资本要求 |
| 网络出版 / 互联网新闻信息 / 网络视听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家广电总局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 严格审批,外资禁止类 |
| 教育(学历 / 学前 / 培训 / 校外培训) | 教育部 + 省 / 市教育局 | 办学许可证 | 因类型而异;义务教育阶段外资禁止 |
| 校外培训(学科 / 非学科) | 省 / 市教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双减"政策后大幅收紧) | 学科类压缩、非学科类分类管理 |
| 医疗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地方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因类型而异;外资限于合资 / 合作 |
| 药品经营 / 生产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GSP / GMP | 药品 GMP / GSP 严格 |
| 医疗器械 | NMPA |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许可证 + 注册证 | 因分类而异 |
| 餐饮 / 食品经营 / 食品生产 |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场地、人员、设备要求 |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储存 | 应急管理部 + 地方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场地、人员、安全评价 |
| 烟草专卖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 / 批发许可证 | 严格 |
| 出版(图书 / 报纸 / 期刊 / 音像 / 电子出版物 / 网络出版)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许可证 | 外资禁止编辑出版 |
| 印刷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出版物印刷限于合资合作 |
| 广播电视 | 国家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播出 /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外资严格限制 / 禁止 |
| 文化娱乐(K 歌、游艺、电子游戏) | 文化和旅游部 / 地方文旅局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 游戏出版(网络游戏 / 手游)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版号") | 严格审批;版号是核心 |
| 旅行社 | 文化和旅游部 / 地方文旅局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国内 30 万元;出境 140 万元(保证金) |
| 房地产开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地方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资质等级与项目挂钩 |
| 建筑业 | 住建部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等级与人员、业绩挂钩 |
| 进出口 | 海关 + 商务部 | 进出口经营权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 一般无资本要求 |
| 道路运输(货运 / 客运 / 危货) | 交通运输部 / 地方交通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 民航 | 中国民航局(CAAC) | 公共航空运输 / 通用航空许可 | 严格 |
Q1: 是否存在外籍 / 港澳台股东或董事?
是 → 进入 Q1a
否 → 进入 Q2
Q1a: 拟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
是 → 拒绝直接出具准入建议(R-CN-F2);建议改变业务方向或评估在自贸区
/ 自贸港的特殊安排;不可使用代持架构(R-CN-F1)
否 → 进入 Q1b
Q1b: 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股比限制 / 中方控股 / 高管限制等)?
是 → 须设立中外合资公司(EJV),符合股比限制;并行办理行业许可与商务备案
否 →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商务备案 + 外汇登记 +
行业许可(如有);为外籍法定代表人 / 高管办理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
Q2: 经营目的是否为非营利 / 慈善 / 行业协会 / 宗教 / 教育 / 学术研究?
是 → 不在本技能内资公司范围;考虑民办非企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须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函并到民政部门登记(R-CN-F7)
否 → 进入 Q3
Q3: 是否属于受严格监管行业(金融、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经营性服务、
广电、出版、医疗、教育、危险品、烟草等)?
是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同步申请行业许可(R-CN-F5);
注册资本须满足行业最低要求;
否 → 进入 Q4
Q4: 是否计划在未来 3 年内 A 股 / 港股 / 美股 IPO?
是 → 进入 Q4a
否 → 进入 Q5
Q4a: 拟在 A 股境内上市?
是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未来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考虑红筹回归路径
否(计划港股 / 美股)→ 设立开曼 / BVI 顶层 + 香港中间层 + 境内 WFOE
架构(红筹);如业务在负面清单限制类,需评估 VIE 架构合规风险(R-CN-F1)
Q5: 律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合伙制机构?
是 → 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按司法行政 / 财政 / 税务主管
机关的执业管理规定办理
否 → 进入 Q6
Q6: 股权投资 / 创业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是 →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GP + LP);基金管理人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登记,基金到协会备案
否 → 进入 Q7
Q7: 单一自然人创业 + 收入有限(年收入预计 ≤ 500 万元)+ 业务风险低 + 接受
无限责任?
是 → 个体工商户(中国公民;外籍不可,R-CN-F8);或个人独资企业(更正
式名称)
否 → 进入 Q8
Q8: 单一自然人创业 + 希望保留有限责任 + 未来可能融资 / 增加股东?
是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一自然人仅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按 2024
新法 5 年内实缴
否 → 进入 Q9
Q9: 2 人及以上创业 + 需要有限责任 + 计划扩张和融资?
是 →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公司,2–50 名股东)
否 → 回到 intake 重新评估;默认值:单一创始人 → 一人有限公司;
多创始人 → 有限责任公司
情景。 张三(化名),美国籍,居住在北京,拟设立一家从事软件开发与跨境技术咨询服务的公司。预计 2025 年营业收入 600 万元人民币(含税),其中:
员工 5 人(含创始人),办公室位于北京海淀区。预计研发费用 200 万元 / 年。
外籍创始人不能登记个体工商户(R-CN-F8)。此方案不可行。
强烈推荐 WFOE(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张三的设立方案; 注册资本 USD 100,000(≈ 70 万元人民币),5 年内实缴; 即时启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适用增值税免税; 第二年争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持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联交易合规(转让定价 + 同期资料); 张三的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在设立完成后立即办理(与移民律师协作,R-CN-F3)。
如某项具体金额、税率、出资门槛或行业资本下限在咨询时存在不确定,应标注为 待核实(TBC) 并对照当年 财政部 / 税务总局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引、商务部 / 发改委最新负面清单、地方市监局操作细则、SAFE 通知 后再行确认。本技能特别关注 2024 年新公司法 5 年实缴过渡期、2026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法施行以及负面清单年度更新对方案的影响。
本技能及其输出仅供信息与计算参考,不构成中国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Open Accountants 及其贡献者不对因使用本技能而产生的任何错误、遗漏或后果承担责任。所有输出在依赖之前均须经由具有中国执业资质的律师、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CTA)或资产评估师审查并签署确认。外籍创始人尚须另行聘请出入境 / 移民事务律师处理工作许可、居留许可、永久居留等不在本技能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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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skill is a tool, not an engagement. Every taxpayer's situation is different, and the rules in the skill may not match your specific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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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N-F5
受监管行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电信、医疗、教育、出版、危险品等)。上述行业除公司设立登记外,还须取得相应主管机关的行业许可(央行 / 银保监会 / 证监会 / 工信部 / 国家广电总局 / 国家卫健委 / 教育部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应急管理部 / 烟草专卖局等),且资本金、人员、场地、合规体系要求远高于《公司法》最低标准。仅完成市监局设立登记并不足以合法经营,本技能拒绝在未确认行业牌照路径前给出'可直接经营'的结论。
R-CN-F6
滥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或核定征收。通过拆分关联企业、虚增成本、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小型微利企业 5% 实际税负优惠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优惠的安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之后的反避税规则;本技能拒绝任何以避税为唯一商业目的的主体拆分建议。'独立董事' / '咨询费' / '海南 / 霍尔果斯 / 西藏空壳' 类筹划亦在拒绝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R-CN-F7
通过 NPO / 民非 / 基金会 / 社团掩盖营利目的。非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受《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约束,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业务主管 + 民政部门登记),不得分配利润、不得分红,剩余财产解散后须用于公益。本技能拒绝将营利性业务通过 NPO 主体掩盖运营的方案。《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R-CN-F8
个体工商户用于外籍创始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公民;目前实务中外籍自然人不能直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外籍创始人请考虑 WFOE 或合资公司,本技能拒绝出具'外籍人士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在华经营'的建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项下最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由 1 名以上 50 名以下 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须在名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且一名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法》第二十三条(2023 年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征
| 特征 | 内容 | |---|---| | 股东人数 | 1–50 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境内法人、境外法人 / 自然人(外资进入受负面清单约束) | | 责任 |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 实缴要求 | 股东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全部实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修订);存量公司过渡期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完成出资期限与认缴金额的章程调整 | | 法定代表人 | 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第十条修订);监事不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 | 公司治理 | 股东会为权力机构;可设董事会(3–13 人)或不设董事会而设 1 名执行董事;可设监事会(3 人以上)或不设监事会而设 1–2 名监事;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可以仅设 1 名监事,或者按 2024 新法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 监事(《公司法》第六十九条修订) | | 名称 | 须含"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十条、第六十九条
最低注册资本
无统一法定下限(除特定行业),实务中以经营所需为准,通常 10 万–100 万元起步。
认缴制 + 5 年内实缴
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须将认缴出资全部实缴到位;实缴信息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4 新法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行业最低注册资本举例
| 行业 | 最低注册资本 | |---|---| | 商业银行 — 全国性 | 100 亿元 | | 商业银行 — 城商行 | 1 亿元 | | 保险公司 | 2 亿元起 | | 证券公司 — 综合类 | 不低于 5 亿元,单项 1 亿元 |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 1 亿元 | | 融资租赁公司(部分地方政策) | 1.7 亿元 |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 ICP 许可,经营性)— 全国 | 100 万元 |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 ICP 许可,经营性)— 省内 | 100 万元 |《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保险法》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
股东会
法定机构,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年度股东会;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
任期不超过 3 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或监事,或 2024 新法下的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中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3 名以上组成)替代监事会。2024 新法
经理/法定代表人
经理 / 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负责日常经营。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经理之一,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文件。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
25%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300 万元、从业人数 ≤ 300 人、资产总额 ≤ 500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实际税负约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延续)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15%(须取得高企认定)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税率
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0%(部分行业 120%,制造业 100%,集成电路 / 工业母机企业 1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 13% / 9% / 6%;小规模纳税人 3% 征收率(2027 年底前减按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自愿登记。
印花税
营业账簿 / 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税率 0.005%–0.1% 不等《印花税法》2022.7.1 起施行
附加税费
城建税(市区 7% / 县城 5% / 其他 1%)、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享受附加税费减半。
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
向境外非居民股东支付股息,预提企业所得税 10%,适用税收协定时可降至 5%(如香港居民企业符合条件可享 5%);向境内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息,代扣个人所得税 2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年度汇算清缴
次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个人所得税代扣
员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项下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可上市(A 股、B 股)或不上市;A 股 IPO 须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数量
发起人 2–200 人(《公司法》第九十二条修订前后版本);发起人中须有 1/2 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或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募集,须经证监会核准)。
注册资本与实缴规则
注册资本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的股份构成;2024 新法同样适用 5 年内实缴规则(首次实缴比例由章程规定,但全部认缴须 5 年内实缴)。
法定治理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 2024 新法下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董事会规模
5–19 人(《公司法》修订后允许 3 人起,依公司规模与章程);独立董事 由章程或主管机关规定(上市公司必备)。
监事会规模
3 人以上(不设监事会的可设审计委员会替代)。
最低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公司法》
实缴期限
5 年内实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难以适用,因为股份公司通常资产 / 收入超过门槛)
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
同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依《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 年修订)登记,由公民个人或家庭经营、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不是法人;登记主体即经营者本人。《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 年修订)
个体工商户主要特征
经营者必须为中国公民(外籍自然人不能登记 — 见 R-CN-F8)。无限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最低资本要求;无须验资。不设股东、董事、监事;仅经营者本人 + 可雇用员工。名称由"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 + 组织形式(工作室 / 商行 / 经营部 / 店等)"构成;不得使用"有限"、"公司"等字样。经营场所可使用住所登记(部分省市放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级超额累进
≤ 3 万元 5%;3 万–9 万元 10%(速算扣除 1500);9 万–30 万元 20%(速算扣除 10500);30 万–50 万元 30%(速算扣除 40500);> 50 万元 35%(速算扣除 65500)
小规模个体户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5 年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2027 年底前减按 1%);月销售额 ≤ 10 万元(季度 ≤ 3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5 年延续)
附加税费
同小规模公司,享受减半优惠。
核定征收
部分行业 / 地区允许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通常 5%–10%)再适用 5%–35% 税率;存在被滥用风险,已被多地清理。
企业所得税适用性
不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1.1 施行)登记,由 1 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1.1 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特征
投资人为中国公民个人;不允许外籍。名称使用"厂、店、部、行、中心、工作室"等字样,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资本要求;申报出资即可。不缴企业所得税;按"经营所得"5%–35% 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对比表
| 项目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 |---|---|---| | 适用法律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 字号 | 可选 | 必备 | | 雇员数量 | 一般较少 | 不限 | | 经营规模 | 较小 | 中等 | | 会计制度 | 简化 | 应设置账簿 | | 适合场景 | 小本经营 | 中型工作室、设计公司、咨询团队 |
外商投资法律框架
《外商投资法》(2020.1.1 施行)+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统一适用,取代 原"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设 5 年过渡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完成存量调整。 《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统一适用 公司法(除特别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最新版由商务部与发改委联合发布并年度更新):列明禁止类、限制类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内外资一视同仁、备案制;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须股比限制 / 高管限制 / 行业许可。《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WFOE
外国投资者持股 100%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适合外国母公司在中国设立独立经营实体(生产型、咨询型、零售型、技术服务型、贸易型 FICE)。注册资本:原则无下限,但实务中按业务规模与外汇管理需求;建议生产型 USD 100,000+,咨询服务型 USD 50,000+(无强制要求,但银行与商务备案审核会关注合理性)。
EJV
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有限责任公司。适合外方需要中方资源(市场、渠道、牌照)的合作;负面清单中限制类领域(如汽车制造直至 2022 年放开)历史上以合资为主。注册资本与出资比例由章程约定,符合负面清单股比限制。
CJV
中外双方按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一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益(可灵活约定收益与控制权)的合作经营。在《外商投资法》后已较少新设;存量企业过渡期完成调整。
业务范围
登记的"经营范围"必须与所获许可一致;超范围经营可能被处罚(罚款 + 责令改正);外资企业在业务范围调整时通常需重新走商务备案或行业许可。
利润汇出与股息预提所得税
利润汇出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取得税务备案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银行办理对外支付。股息预提所得税 10%(适用税收协定时可降低 — 例如中港税收安排下符合条件的 5%)。
资本金账户管理
资本金结汇受 SAFE 监管;2016 年后实施 意愿结汇 制度,但结汇所得人民币须用于真实合规经营,不得用于股权投资、不得借给非关联方、不得购买理财(部分自贸区试点放开)。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中外资企业均适用,但 WFOE 因外方母公司关联交易频繁,BEPS / 同期资料 / 国别报告等关注度高。
外籍高管 / 员工的工作许可与个税
见 R-CN-F3 与个人所得税居住身份判断(183 天规则、6 年规则)。
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
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 全部实缴认缴出资额(《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修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等由章程规定,但全部认购的股份须在 5 年内全部缴足。存量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的公司,过渡期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完成章程修订,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为不超过 5 年;具体审查由各地市监局执行,部分地区已发布操作指引(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认缴金额不合理过高:市监局有权要求合理化(防止认缴 1 亿元、5 亿元的"巨额空壳")。现金流影响:5 年内必须真金白银到位;规划时按业务现金流回推可承受的认缴金额,避免到期无法实缴而触发减资或股东补缴诉讼。《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 年发布)
法定代表人范围
法定代表人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第十条修订);监事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在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法》第十条修订
审计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 1 名监事;也可不设监事,由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法》第六十九条修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中过半数应当为非执行董事。《公司法》第六十九条修订
出资加速到期与减资程序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修订)。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定责任: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补足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修订)。减资程序简化但仍要公告: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通知 / 公告债权人(公告期 30 日以上);可分形式减资(定向减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修订)。《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修订
股权转让规则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要求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仅需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行使优先购买权(30 日内未行使视为放弃)(《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修订)— 内部股权流转更顺畅。《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修订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至任一商业银行的网点办理;法定代表人原则上须到场(KYC、面签);银行进行实地核查(部分银行)。所需材料:营业执照、五章、章程、股东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 授权书。基本户 完成后才能办理 税务局发票领购、社保扣款、工资发放。
社保缴存比例
养老 16% / 医疗 8%–10% / 失业 0.5%–1% / 工伤 0.2%–1.9% / 生育 0.6%–1% 等,缴存比例与基数因城市而异。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12%(单位 + 个人)
开户时限
即使暂未招聘员工,部分地区要求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如 30 日)开户备案。
行业许可对比表
| 行业 | 主管机关 | 典型许可 / 牌照 | 关键资本 / 资质 | |---|---|---|---| | 商业银行 / 民营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 | 金融许可证 | 全国性 100 亿元;城商行 1 亿元 | | 保险公司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财险 / 寿险 2 亿元起;专业互联网保险 5 亿元 | | 证券公司 / 公募基金 | 中国证监会 |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 公募基金管理许可证 | 综合证券公司 5 亿元;公募基金 1 亿元 |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登记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基金备案 | 实缴 1000 万元(建议);从业人员资格 | | 第三方支付 | 中国人民银行 | 支付业务许可证 | 全国性 1 亿元;省级 3000 万元 | | 小贷 / 融资租赁 / 商业保理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贷许可、融资租赁备案、商业保理备案 | 因地而异,通常 5000 万–2 亿元 | | 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 | 工信部 + 省通信管理局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 含经营性网站、IDC、CDN、云服务、应用商店、视讯会议、即时通信、信息服务等 | 全国 100 万元;省内 100 万元;外资股比限制(见第七节) |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非经营性 | 省通信管理局 | ICP 备案(任何网站必备) | 无资本要求 | | 网络出版 / 互联网新闻信息 / 网络视听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家广电总局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 严格审批,外资禁止类 | | 教育(学历 / 学前 / 培训 / 校外培训) | 教育部 + 省 / 市教育局 | 办学许可证 | 因类型而异;义务教育阶段外资禁止 | | 校外培训(学科 / 非学科) | 省 / 市教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双减"政策后大幅收紧) | 学科类压缩、非学科类分类管理 | | 医疗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地方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因类型而异;外资限于合资 / 合作 | | 药品经营 / 生产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GSP / GMP | 药品 GMP / GSP 严格 | | 医疗器械 | NMPA |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许可证 + 注册证 | 因分类而异 | | 餐饮 / 食品经营 / 食品生产 |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场地、人员、设备要求 |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储存 | 应急管理部 + 地方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场地、人员、安全评价 | | 烟草专卖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 / 批发许可证 | 严格 | | 出版(图书 / 报纸 / 期刊 / 音像 / 电子出版物 / 网络出版)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许可证 | 外资禁止编辑出版 | | 印刷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出版物印刷限于合资合作 | | 广播电视 | 国家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播出 /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外资严格限制 / 禁止 | | 文化娱乐(K 歌、游艺、电子游戏) | 文化和旅游部 / 地方文旅局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 游戏出版(网络游戏 / 手游)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版号") | 严格审批;版号是核心 | | 旅行社 | 文化和旅游部 / 地方文旅局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国内 30 万元;出境 140 万元(保证金) | | 房地产开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地方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资质等级与项目挂钩 | | 建筑业 | 住建部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等级与人员、业绩挂钩 | | 进出口 | 海关 + 商务部 | 进出口经营权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 一般无资本要求 | | 道路运输(货运 / 客运 / 危货) | 交通运输部 / 地方交通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 民航 | 中国民航局(CAAC) | 公共航空运输 / 通用航空许可 | 严格 |
增值税测算
跨境技术服务出口 420 万元(不含税):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增值税免税(需事先到主管税务局备案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书》;技术开发免税 + 技术咨询配套免税)。本例假设全部 420 万元已成功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适用免税。境内 180 万元(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 6%(现代服务业):销项税 180 × 6% = 10.8 万元。进项税:办公租金、设备、采购等,估算 5 万元(假设可抵扣项)。增值税应纳税额:10.8 - 5 = 5.8 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附加税费测算
城建税(北京海淀 7%)+ 教育费附加 3% + 地方教育附加 2% = 12% × 5.8 万元 = 0.696 万元。
企业所得税测算
营业收入 600 万元;假设营业成本 + 期间费用 350 万元(人员工资、社保、租金、设备、研发原材料),其中研发费用 200 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0%(2023 年起多数行业 100%,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 120%;本例软件开发按 100% 估算):加计扣除 2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 600 - 350 - 200(加计) = 5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本例假设公司在第二年取得高企认定(首年通常未取得),按标准 25% 计算首年;如取得高企则 15%。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年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 300 万元 ✓;从业人员 5 人 ≤ 300 人 ✓;资产总额 假设 ≤ 5000 万元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50 万元 ×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0%(税率) = 2.5 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股息预提所得税测算
如张三未来将税后利润分红汇出,向境外非居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须代扣 10% 预提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适用税收协定时可降低 — 中美税收协定股息为 10%,无优惠);实际上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的股息预提为 10%(与法人股东相同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假设利润 47.5 万元(50 - 2.5)全部分红,预提税 = 47.5 × 10% = 4.75 万元(仅在分红时发生)。《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总税负估算
增值税 5.8 + 附加 0.696 + 企业所得税 2.5 = 约 8.996 万元(不含工资个税与社保),相对 600 万元营业额的有效税率约 1.5%。如计入分红预提 4.75 万元,总税负约 13.7 万元,有效税率约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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