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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企业所得税(CIT)— 技能

当被问及中国企业所得税(CIT)相关事宜时使用本技能。触发关键词包括:"中国企业所得税"、"CIT 25%"、"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1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海南自贸港 15%"、"横琴粤澳 15%"、"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支柱二 全球最低税"。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5%标准税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5%)、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及制造业100%加计、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120%加计)、区域性税率优惠(海南…

ChinaTax year 2025· Last reviewed May 27, 2026

Key facts — China, 2025

项目内容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种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CIT)
本位币人民币(RMB / CNY);外币账簿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年度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2017、2018年修正)
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19年修订)
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STA)及各级税务局
标准税率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 → 实际税负 5%(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以最新公告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HNTE)1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TASE)15%(特定试点地区)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15%(2020–2034)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15%(特定鼓励产业)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一般企业100%(按研发费用 200% 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制造业100%(按 200% 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120%(按 220% 扣除,2023.1.1–2027.12.31)
亏损弥补期限一般企业 5 年;HNTE 与科技型中小企业 10 年
非居民企业(无机构场所)20%(实际优惠至 10%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25% CIT
申报方式电子税务局(eTax)线上申报
季度预缴申报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1月15日)
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 5个月内,即次年 5月31日前
账簿与凭证保存至少 10 年(《税收征收管理法》)
审核签字人待定 — 由中国注册税务师(CTA)或注册会计师(CPA)审核
技能版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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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问及中国企业所得税(CIT)相关事宜时使用本技能。触发关键词包括:"中国企业所得税"、"CIT 25%"、"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1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海南自贸港 15%"、"横琴粤澳 15%"、"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支柱二 全球最低税"。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5%标准税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5%)、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及制造业100%加计、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120%加计)、区域性税率优惠(海南、横琴、前海、上海临港、西部大开发)、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反避税与转让定价、季度预缴与5月31日前年度汇算清缴。Trigger also on: "China CIT", "China corporate income tax", "small low-profit enterprise China", "HNTE 15%", "R&D super deduction", "advanced technology service enterprise", "Hainan Free Trade Port 15%", "Hengqin 15%", "China withholding tax", "China Pillar Two GloBE". 不在范围:个人所得税(见 china-pit)、增值税(见 china-vat)、消费税、关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银行/保险/石油/采矿特殊行业、合并纳税、信托与合伙企业穿透、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争议。在处理任何中国企业所得税事项前,必须先阅读本技能。

ChinaTax year 2025

Full guide

中国 — 企业所得税(CIT)— 技能 v1.0

由 OpenAccountants(openaccountants.com)出品

本技能仅用于信息参考用途,不构成税务、法律或财务建议。所有输出在申报或据此采取行动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核并签字确认。


一、快速参考

项目内容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种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CIT)
本位币人民币(RMB / CNY);外币账簿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年度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2017、2018年修正)
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19年修订)
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STA)及各级税务局
标准税率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 → 实际税负 5%(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以最新公告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HNTE)1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TASE)15%(特定试点地区)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15%(2020–2034)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15%(特定鼓励产业)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一般企业100%(按研发费用 200% 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制造业100%(按 200% 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120%(按 220% 扣除,2023.1.1–2027.12.31)
亏损弥补期限一般企业 5 年;HNTE 与科技型中小企业 10 年
非居民企业(无机构场所)20%(实际优惠至 10%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25% CIT
申报方式电子税务局(eTax)线上申报
季度预缴申报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1月15日)
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 5个月内,即次年 5月31日前
账簿与凭证保存至少 10 年(《税收征收管理法》)
审核签字人待定 — 由中国注册税务师(CTA)或注册会计师(CPA)审核
技能版本1.0

1.1 保守默认值

不明事项保守默认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明非 HNTE(适用 25%)
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不明不享受小微优惠(25%)
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不予加计扣除
海南/横琴/前海等区域资格未确认适用 25% 标准税率
关联方身份不明视为关联方
同期资料备案要求视为需准备(关联交易超阈值)
资产用途不明不予税前扣除(视为非经营用途)
跨境支付性质不明按非居民企业服务费处理,扣缴 10% 预提所得税
支柱二 IIR 适用性不明标注"以最新财政部/STA公告为准"

二、必备输入与拒绝清单

2.1 必备输入

最低可行输入 — 全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营业执照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收入与从业人数确认(用于小微判定)、HNTE/TASE 证书(如有)。

建议输入 — 总账与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研发费用辅助账(PMK/RDA 格式)、关联交易明细、季度预缴 PPS 凭证、各项税收优惠备案文件、上年度亏损弥补台账。

理想输入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CPA 签字)、完整税会差异调整明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国别报告,如适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协定备案表(如适用)。

硬性停止条件 —— 缺少财务报表或上年度申报表,不得出具企业所得税计算结果。

2.2 拒绝清单

R-CN-CIT-1 — 非居民企业 / 常设机构。 仅处理中国居民企业。常设机构(PE)的利润归属、税收协定适用、境外承包工程等情形不在本技能范围。请转交注册税务师。

R-CN-CIT-2 — 特殊行业。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石油天然气开采、煤炭与矿业、电信与广播等行业有专门税收办法,不在本技能范围。

R-CN-CIT-3 — 合并/汇总纳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集团合并纳税不在本技能范围。

R-CN-CIT-4 — 税收优惠尚未取得资格。 在未取得 HNTE 证书、TASE 资格备案、海南/横琴鼓励类产业目录确认前,不得适用对应优惠税率,应按 25% 计算并标注待办事项。

R-CN-CIT-5 — 税务检查与争议。 进行中的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争议复议、行政诉讼,或已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须立即转交。

R-CN-CIT-6 — 重大重组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2014〕109号)不在本技能范围。

R-CN-CIT-7 — 跨技能范围。 个人所得税 → china-pit;增值税 → china-vat;其他流转税与财产行为税请转交。

R-CN-CIT-8 — 支柱二(Pillar Two)实施细节。 跨国集团 IIR/UTPR/QDMTT 在中国境内的具体补足税计算,待财政部与STA最新公告。仅做风险提示。


三、第一层规则(标准计算)

3.1 25% 标准税率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 25% 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3.2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税〔2023〕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后续延续公告(沿用至2027年12月31日,以最新公告为准)。

资格条件(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300 万元
  3. 从业人数 ≤ 300 人
  4. 资产总额 ≤ 5,000 万元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300 万元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20%  =  实际税负 5%

注意: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政策表述方式之一;最终效果为对该部分按 5% 实际税负征收。本优惠延续期限以财政部/STA最新公告为准;2025纳税年度仍适用。

自动适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无需事先申请,年度汇算时确认。

3.3 高新技术企业(HNTE)15% 税率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年修订);财税〔2017〕79号、〔2018〕76号等。

资格条件(核心,需同时满足):

条件要求
注册成立时间须满 1 年以上
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主要产品(服务)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科技人员占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 10%
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比销售收入 ≤ 5,000 万元:研发费用/销售收入 ≥ 5%;5,000 万–2 亿元:≥ 4%;> 2 亿元:≥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 60%
综合评分71 分(按四项指标加权打分)
申报方式通过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 HNTE 证书

有效期: 3 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15%

与小微优惠的关系: 小微企业优惠(5%实际税负)与 HNTE(15%)不可叠加;按从优原则适用其中之一。如同时符合,通常 HNTE 适用于较大规模企业,小微更优惠(5% < 15%);但小微以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为限。

保守默认: 未取得有效 HNTE 证书前,按 25% 计算。

3.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TASE)15% 税率

法律依据: 财税〔2017〕79号(全国推广);财税〔2018〕44号(服务贸易类)。

资格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注册的法人企业;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 ≥ 50%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 50%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特定服务外包类);
  • 经省级商务、科技、财政、税务、发改部门联合认定。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15%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提高: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一般企业为 8% 上限,自2018年起对所有企业适用)。

保守默认: 未取得 TASE 资格备案前,按 25% 计算。

3.5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第七条):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四、第二层规则(需审核人判断)

4.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

加计扣除比例(2025纳税年度):

企业类型加计比例实际税前扣除比例政策有效期
一般企业100%200%自 2023.1.1 起长期
制造业100%200%自 2023.1.1 起长期
集成电路企业120%220%2023.1.1–2027.12.31
工业母机企业120%220%2023.1.1–2027.12.31
形成无形资产 — 一般200% 摊销同上比例对应

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STA规定的其他行业("负面清单"行业)。

研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归集(财税〔2015〕119号): 必须按项目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RDA),归集口径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保守默认: 研发费用辅助账不规范或未按项目归集的,不予加计扣除。

4.2 区域性税率优惠

4.2.1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 15%

法律依据: 财税〔2020〕3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目录更新。

适用条件:

  •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 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
  • 实质性运营(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四要素在海南)。

优惠: 减按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

期限: 2020.1.1–2024.12.31,已延续至 2027.12.31(按最新公告执行)。

境外所得免税: 海南自贸港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或从其持股 ≥ 20% 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 CIT。

4.2.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15%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注册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征收 CIT。

4.2.3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及后续更新。

注册在前海合作区并从事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 15% 征收 CIT。

4.2.4 上海临港新片区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业务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 年内减按 15% 征收 CIT。

4.2.5 西部大开发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12省区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征收 CIT,适用至 2030.12.31

保守默认: 区域优惠须确认四要素实质性运营、主营业务收入符合目录占比要求(通常 ≥ 60%)。未确认前按 25% 计算。

4.3 非居民企业税收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四、二十七条;实施条例。

(a)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按 20% 法定税率征收,实际减按 10% 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提(《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b)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按 25% 征收 CIT。

(c) 税收协定: 如适用税收协定,预提税率可降至 5% / 7% / 8% 等(取决于协定与所得类型),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等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d) 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7号公告"反避税):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或不动产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穿透认定,可能在境内征税。

(e) 受控外国企业(CFC):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非居民国家(地区)税负 < 12.5% 且由居民企业控制并无合理经营需要不作分配的,应视同分配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

保守默认: 跨境支付应扣未扣预提税的,由扣缴义务人承担。性质不明的跨境支付按服务费 / 特许权使用费扣缴 10%。

4.4 反避税与转让定价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同期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BEPS 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施。

关联交易申报: 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须随年度纳税申报表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同期资料要求(2016年第42号):

文档触发条件
主体文档(Master File)当年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收入金额超过 10 亿元
本地文档(Local File)关联交易:有形资产转让 > 2 亿元;金融资产 / 无形资产转让 > 1 亿元;其他(含劳务) > 4,000 万元
国别报告(CbCR)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且上年度合并收入 > 55 亿元人民币;或被指定报送

期限: 同期资料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 6月30日前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日内提供。

保守默认: 关联交易达任一阈值时,标注同期资料强制要求;未准备的视为转让定价调整风险。

4.5 其他主要税收优惠

优惠类型内容主要依据
软件企业 / 集成电路企业"两免三减半"第一二年免征,第三至五年减半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 抵免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 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7〕38号 等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 100% 扣除财税〔2009〕70号
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 ≤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扣除财税〔2018〕54号、〔2023〕37号 等(延续至2027)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超过部分可结转 3 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五、计算示例

5.1 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 5%)

情况: 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居民企业,非HNTE),2025纳税年度数据:

  • 营业收入:1,800 万元;从业人数:48 人;资产总额:1,200 万元。
  • 利润总额:260 万元。
  • 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超标 +5 万元;非公益性捐赠 +3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免税)−2 万元。
  • 已预缴 CIT:6 万元。

5.1.1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260 + 5 + 3 − 2 = 266 万元

5.1.2 小微判定: 应纳税所得额 266 万元 ≤ 300 万元;从业人数 48 ≤ 300;资产总额 1,200 万 ≤ 5,000 万;非限制行业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5.1.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266 万 × 25% × 20% = 266 万 × 5% = 13.30 万元

5.1.4 年度汇算:

应补缴 CIT = 13.30 − 6.00 = 7.30 万元

应于 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并补缴。

5.2 高新技术企业(15%)

情况: 某高新技术企业(HNTE 证书有效期2024–2026),2025年度:

  •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4,800 万元。
  • 已预缴 CIT:500 万元。

5.2.1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4,800 万 × 15% = 720 万元

5.2.2 应补缴:

应补 = 720 − 500 = 220 万元

审核要点: 须确认 2025 年度仍满足 HNTE 各项指标(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收入占比),否则当年不得继续适用 15%。

5.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企业 100%)

情况: 某制造业一般居民企业(非HNTE),2025年度:

  • 会计利润:1,500 万元;其他纳税调整净额:0。
  • 当年发生研发费用(按 RDA 规范归集):800 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 形成无形资产部分:0。

5.3.1 加计扣除金额:

加计扣除额 = 800 万 × 100% = 800 万元

5.3.2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1,500 − 800 = 700 万元

(注:会计上 800 万研发费已计入损益;税法上额外加计扣除 800 万)

5.3.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700 万 × 25% = 175 万元

对比: 若不享受加计扣除,应纳税额 = 1,500 万 × 25% = 375 万元;加计扣除节税 200 万元

审核要点: 研发费用辅助账(RDA)须按项目设立;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委托境外研发按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的 2/3。


六、申报与缴纳

6.1 季度预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A类申报表);2022年第8号修订。

预缴时间: 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预缴。

季度申报缴款期限
第一季度(1–3月)4月15日
第二季度(4–6月)7月15日
第三季度(7–9月)10月15日
第四季度(10–12月)次年1月15日

预缴方式: 按实际利润额(A类申报表,主流);个别行业或经核定可采用核定征收。

预缴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后续版本)》。

6.2 年度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2018年第57号 等。

期限: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公历年度纳税人:次年5月31日前

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A100000 至 A100000 系列)。

核心附表:

表号名称
A100000主表 —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9000 / A109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如适用)

6.3 多缴 / 少缴税款的处理

  • 多缴: 汇算清缴产生的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期。
  • 少缴: 应补税款须在 5月31日前入库;逾期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6.4 申报渠道

  • 电子税务局(各省"国家税务总局XX省电子税务局"):主流线上申报渠道;
  • 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
  • 金税系统:底层征管平台(与发票、申报、缴款联通)。

6.5 处罚要点

违章行为处罚
逾期申报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 2,000–10,000 元(《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逾期缴税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滞纳金
偷税(虚假申报等)追缴税款 + 滞纳金 + 0.5–5 倍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责(《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罚款及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不进行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追缴并处罚款

保守默认: 准时申报,准时缴款;不建议任何形式的延期 / 推迟策略。

6.6 支柱二(Pillar Two / GloBE)— 风险提示

中国对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最终母公司位于中国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合并收入 ≥ 7.5亿欧元),自 2024 年起实施 收入纳入规则(IIR),对低税成员实体征收补足税至 15% 全球最低税。2025年起,**合格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低税利润规则(UTPR)**的具体实施细则以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为准。

审核要点:

  • 仅适用于跨国集团;纯境内企业不受影响。
  • 现有 HNTE 15%、海南 / 横琴 / 西部 15%、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如导致集团有效税率低于 15%,可能触发补足税
  • 建议进行 GloBE 安全港测试与 ETR 模拟。

保守默认: 涉及跨国集团且合并收入 ≥ 7.5 亿欧元时,标注"支柱二补足税需专项评估,以最新公告为准",不在本技能内完成补足税计算。


七、保守默认值汇总

事项保守默认
税率适用25%(除非取得明确优惠资格证明)
小微优惠不适用,除非应纳税所得额、人数、资产均确认满足
HNTE 15%不适用,除非有有效 HNTE 证书且当年指标持续达标
区域优惠不适用,除非确认四要素实质性运营并符合目录
研发加计扣除不予加计,除非 RDA 辅助账规范、项目立项 / 鉴定齐备
资产折旧按《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法定最低年限
关联方判定视为关联方
同期资料达阈值视为强制
跨境支付预提税按 10% 扣缴(除非取得协定待遇备案)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 12%;超额结转 3 年
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 60% 扣除,且不超过营业收入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 15%;超额结转(特定行业 30%)
业务宣传费同上口径
滞纳金 / 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支柱二跨国集团合并收入 ≥ 7.5 亿欧元时单独评估

八、参考资料

主要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2017、2018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19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主要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

  • 财税〔2015〕119号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财税〔2018〕99号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75%(已被后续替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0% 普适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 — 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0%。
  • 财税〔2023〕1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5% 实际税负)。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财税〔2017〕79号、〔2018〕44号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
  • 财税〔2020〕31号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 CIT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CIT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 前海合作区 CIT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 上海临港新片区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反避税。
  • 财税〔2018〕5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 财税〔2012〕27号 / 〔2016〕49号 — 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支柱二(Pillar Two / GloBE)

  • OECD GloBE Model Rules(2021–2023)及中国实施公告(以财政部 / STA最新公告为准)。

国际参考

  •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2022 版及更新)。
  • BEPS Action 13(同期资料三层结构)。

平台

  • 电子税务局(各省)— 申报与缴款主渠道。
  • 金税四期 — 征管底层平台。

禁止事项(PROHIBITIONS)

  • 在未取得 HNTE 证书或证书失效 / 当年指标未达标的情况下,严禁适用 15% 优惠。
  • 在未确认四要素实质性运营前,严禁适用海南 / 横琴 / 前海 / 上海临港 / 西部大开发 15% 优惠。
  • 严禁对负面清单行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严禁对未按项目设立 RDA 辅助账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 严禁将企业所得税本身、滞纳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作税前扣除。
  • 严禁将股息红利分配作税前扣除。
  • 严禁忽略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阈值;超阈值未准备视为高风险。
  • 严禁对未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的跨境支付直接适用低于 10% 的预提税率。
  • 严禁以当年利润为基础计算季度预缴(应按实际利润额,且非简单等分上年税负)。
  • 严禁将小微优惠与 HNTE 15% 叠加适用 — 按从优原则只享其一。
  • 严禁对跨国集团合并收入 ≥ 7.5 亿欧元的情形忽略支柱二补足税评估。
  • 严禁将本技能输出作为最终申报依据 — 必须由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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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能及其输出仅用于信息和计算参考用途,不构成税务、法律或财务建议。所有输出在申报或据此采取行动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国注册税务师(CTA)或注册会计师(CPA)审核并签字确认。最新经审核版本维护于 openaccountan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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