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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个人所得税(IIT)— 技能

在处理任何中国个人所得税(IIT)事项之前,必须先阅读本技能。本技能适用于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与审核工作,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累计预扣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居民判定(183天规则),境外所得抵免,股权激励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过渡政策,以及通过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单位代扣代缴等方式完成 3月1日至6月30日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全过程。涵盖关键词:"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ChinaTax year 2025· Last reviewed May 27, 2026

Key facts — China, 2025

项目内容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税种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 IIT)
币种人民币(CNY / RMB / ¥)
税务年度公历年度(1月1日 — 12月31日)
适用年度2025
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STA)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
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2023年8月国务院公告调整三项标准
申报渠道个人所得税APP(移动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单位代扣代缴、办税服务厅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期次年 3月1日 — 6月30日
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年(5,000元/月)
居民判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验证状态待验证 — 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或注册税务师审核签字
技能版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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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任何中国个人所得税(IIT)事项之前,必须先阅读本技能。本技能适用于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与审核工作,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累计预扣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计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居民判定(183天规则),境外所得抵免,股权激励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过渡政策,以及通过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单位代扣代缴等方式完成 3月1日至6月30日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全过程。涵盖关键词:"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境外所得抵免"、"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累计预扣预缴"、"183天规则"、"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个税"、"年度汇算清缴"。Trigger also on: "China IIT", "China individual income tax", "China PIT", "comprehensive income annual reconciliation", "China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s", "China non-resident IIT", "China 183-day test", "annual bonus separate taxation", "stock option China tax", "China tax residency", "STA filing China". ALWAYS-read closer — 在处理任何中国个人所得税事项前,必须先阅读本技能。

ChinaTax year 2025

Full guide

中国 — 个人所得税(IIT)— 技能 v1.0


一、快速参考

项目内容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税种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 IIT)
币种人民币(CNY / RMB / ¥)
税务年度公历年度(1月1日 — 12月31日)
适用年度2025
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STA)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七次修正)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
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2023年8月国务院公告调整三项标准
申报渠道个人所得税APP(移动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单位代扣代缴、办税服务厅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期次年 3月1日 — 6月30日
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年(5,000元/月)
居民判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验证状态待验证 — 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或注册税务师审核签字
技能版本1.0

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七级超额累进)

适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元)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 36,0003%0
超过 36,000 至 144,000 部分10%2,520
超过 144,000 至 300,000 部分20%16,920
超过 300,000 至 420,000 部分25%31,920
超过 420,000 至 660,000 部分30%52,920
超过 660,000 至 960,000 部分35%85,920
超过 960,000 部分45%181,920

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年度税率表(五级超额累进)

适用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元)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 30,0005%0
超过 30,000 至 90,000 部分10%1,500
超过 90,000 至 300,000 部分20%10,500
超过 300,000 至 500,000 部分30%40,500
超过 500,000 部分35%65,500

其他所得(按次或按月,比例税率 20%)

所得类别税率备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源泉扣缴,单次结算
财产租赁所得20%每次收入≤4,000元减除800元;>4,000元减除20%
财产转让所得20%收入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偶然所得20%彩票、奖金等,按次计征

二、必备输入与拒绝清单

必备输入

最低可行输入 — 必须确认:(a) 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用于居民/非居民判定);(b) 所得类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其他);(c) 至少一项:(i) 单位发放工资明细或个税APP收入明细,(ii) 经营所得账簿凭证,(iii) 银行流水覆盖完整自然年度。

推荐输入 — 全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个税APP导出)、所有代扣代缴凭证、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境外所得证明文件(如有)、配偶及子女身份信息(涉及专项附加扣除分摊)。

理想输入 — 完整工资条 12 个月、单位发放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税APP生成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预填数据、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佐证材料(学籍证明、医疗票据汇总、贷款合同、租赁合同、父母身份证及关系证明)、上年度纳税记录、银行账户境外汇款记录。

输入不足时的处理 — 软警告。 无居民身份判定 + 无任何凭证 = 硬性停止。有凭证但无所得类别归类 = 硬性停止(无法适用税率表)。所得明确但专项附加扣除证据缺失 = 提示审核员,按零扣除处理并标记复核。

拒绝清单(Refusal Catalogue)

R-CN-IT-1 — 居民身份不明确。 "本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明,无法判定居民/非居民身份。居民个人按全球所得纳税并适用综合所得汇算,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单独计税且不参与汇算。请先确认护照出入境记录或居住证明。"

R-CN-IT-2 — 高收入个人或六年规则触发。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累计居住满六年(每年≥183天且未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从第七年起其境外所得也需要在中国纳税。涉及无住所个人六年规则、董事高管特殊条款或税收协定居民判定的,本技能不处理,应转介注册税务师并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R-CN-IT-3 — 企业所得税(CIT)请求。 "公司、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其他法人主体的企业所得税按25%(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单独计征,本技能不涉及。请使用相关 CIT 技能或转介专业税务师。"

R-CN-IT-4 — 增值税(VAT)请求。 "本技能仅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相关请求请使用 china-vat(如有)或转介专业税务师。"

R-CN-IT-5 — 部分年度居民或双重居民身份。 "纳税年度内部分时间为居民、部分时间为非居民,或与缔约国构成双重居民身份,需进行税收协定居民判定(tie-breaker)。超出本技能范围,应转介注册税务师并参照 OECD 范本及具体双边协定。"

R-CN-IT-6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限制性股票。 "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规则较为复杂,存在过渡期单独计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4号》《公告2023年第25号》,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涉及股权激励的,本技能不直接计算,仅提示适用规则,应转介专业人士。"

R-CN-IT-7 — 已被税务机关稽查、追缴或处罚的情形。 "存在未结清的税务稽查、补缴通知、行政处罚或行政复议程序的,可能影响汇算结果并涉及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32条,按日万分之五)。本技能不出具意见,请立即转介注册税务师。"

R-CN-IT-8 — 跨境派遣、外籍员工免税津贴过渡安排。 "外籍个人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免税补贴的优惠政策已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涉及外籍员工的,本技能仅提示规则方向,具体申报应转介熟悉外派税务的专业人士。"

R-CN-IT-9 —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所得税混合。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按本技能第三层经营所得规则处理;但如涉及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或外资合伙企业,应转介企业所得税专业人士。"


三、第一层规则

3.1 居民个人 vs 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按全球所得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居住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 24 小时不计入。

3.2 综合所得计算流程(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全额)
+ 劳务报酬所得 × (1 − 20%)            (每次收入≤4,000元减800元)
+ 稿酬所得 × (1 − 20%) × 7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1 − 20%)
= 收入额合计
− 基本减除费用 60,000元/年
−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实际缴费)
− 专项附加扣除(七项,详见第四层)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税延养老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等)
− 公益慈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 30% 限额内据实扣除;特定公益事业全额扣除)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综合所得税率(7级)
− 速算扣除数
= 全年应纳税额
− 全年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 年度汇算补/退税额

3.3 经营所得计算流程

全年生产经营收入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依据账簿凭证)
− 业主本人60,000元/年基本减除费用(若未在其他渠道扣除)
−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仅对未取得综合所得的经营业主)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所得税率(5级)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

重要:经营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但同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6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原则上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不在经营所得中重复扣除。

3.4 月度累计预扣预缴法(工资薪金)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按月累计预扣预缴:

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一致(7级),但按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套用。

3.5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按次)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元)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 20,00020%0
超过 20,000 至 50,00030%2,000
超过 50,00040%7,000

注:每次收入≤4,000元减除800元;>4,000元减除2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重新计算。

3.6 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按 20% 预扣预缴。稿酬所得在并入综合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额的 70% 计算(即额外 30% 优惠)。

3.7 非居民个人计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别单独按月或按次计算,不并入年度合并:

应纳税额 =
  (每月或每次收入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减除费用 5,000元/月
劳务报酬:减除 20%
稿酬:减除 20% 后再 × 70%
特许权使用费:减除 20%

非居民个人按月度税率表计算(年度税率÷12对应的月度税率表)。非居民个人不适用专项附加扣除,也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


四、第二层情形

4.1 专项附加扣除(七项)

下表为 2025 年度适用标准(2023 年 8 月国务院公告将三项标准上调,本表反映现行规定):

扣除项目标准适用条件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 2,000元/月(24,000元/年)年满 3 周岁至博士研究生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可由父母一方扣除全部,或双方各扣 50%;不可重复
继续教育(学历)400元/月(最长 48 个月,共 19,200元)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职业资格)3,600元/年(取得证书的当年一次扣除)取得国务院人社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大病医疗据实扣除,年度限额 80,0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医保报销后)累计超过 15,000元 的部分;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发生
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最长 240 个月)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1,500 / 1,100 / 800 元/月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标准按城市分三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1,500;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 1,100;其他 800)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 3,000元/月;非独生子女按约定或均摊(每人≤1,500元/月)赡养一位或多位年满 60 周岁的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个婴幼儿 2,000元/月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与子女教育扣除可叠加(一个孩子在 3 岁前后跨年度时分别适用)

重要规则

  •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不可同时享受。
  • 子女教育与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可叠加(不同孩子或同一孩子不同年龄阶段)。
  • 大病医疗 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其他六项可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扣除(须在个税APP中确认申报)。
  • 信息真实性由纳税人负责,资料留存 5 年备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4.2 境外所得抵免(PPh 24 等价 — 中国称"已纳税额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在该居民个人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内抵免。

抵免限额计算(分国不分项法 / 综合分项法)

某国(地区)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境外所得 × 适用中国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来源于该国某项所得 ÷ 该国全部境外所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重要

  • 抵免限额按"分国(地区)"计算。
  • 超过限额部分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
  • 须取得境外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

4.3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过渡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

  • 单独计税:奖金额 ÷ 12 后查找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 → 应纳税额 = 奖金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取消单独计税,与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年度税率表计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临界点陷阱:单独计税在 36,000 / 144,000 / 300,000 等税率跳档点附近存在"多发一元、税负多缴上千元"的现象,应在汇算时双向测算后选择更优方案。

4.4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过渡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

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

4.5 外籍个人津贴免税过渡安排

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8 项补贴,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按免税津贴方式扣除(凭合理凭证),或选择适用专项附加扣除,二者择一。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9 号》。

4.6 公益慈善捐赠扣除

类型扣除限额
一般公益慈善组织应纳税所得额 30% 限额内据实扣除
特定公益事业(教育、扶贫、目标脱贫地区等)按国务院公告全额扣除

捐赠凭据: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4.7 商业健康险、税延养老险、企业年金

  • 商业健康保险:年限额 2,400元/年(200元/月),凭单证扣除。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延续,部分地区适用个人养老金制度):现行规定下,个人养老金每年缴费 12,000元,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4 号》)。
  • 企业年金 /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4% 标准内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计算示例

案例:上海某软件工程师 2025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

基本情况

  • 张某,居民个人,全年在上海工作。
  • 已婚,配偶有独立收入;1 个孩子(10 岁),在上海公办小学就读;
  • 与配偶约定子女教育扣除由张某 100% 扣除;
  • 父亲 65 岁、母亲 62 岁,张某为独生子女;
  • 在上海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直辖市,标准 1,500元/月);
  • 一份单位工资,年薪总额 500,000元;
  • 单位代扣社保公积金合计 60,000元/年;
  • 2025 年取得稿酬一次,稿酬收入 10,000元;
  •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65,000元(含工资薪金累计预扣 + 稿酬已预扣)。

计算过程

步骤项目金额(元)
1工资薪金收入500,000
2稿酬收入额:10,000 × (1−20%) × 70%5,600
3收入额合计505,600
4基本减除费用(60,000)
5专项扣除(社保 + 公积金)(60,000)
6子女教育(2,000 × 12)(24,000)
7赡养老人(独生子女 3,000 × 12)(36,000)
8住房租金(上海 1,500 × 12)(18,000)
9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7,600
10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307,600 落入 300,001–420,000 档,税率 25%,速算扣除数 31,920
11全年应纳税额 = 307,600 × 25% − 31,92044,980
12减:全年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65,000)
13年度汇算应退税额20,020(退税)

审核要点

  • 配偶不再就同一子女申报子女教育扣除(避免重复);
  • 父亲、母亲合计赡养扣除独生子女 3,000元/月封顶,不因父母人数增加而上调;
  • 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互斥,张某无购房贷款,适用租金扣除;
  • 稿酬 70% 优惠(30% 减免)已在收入额计算中体现;
  • 通过个税APP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模块在 2026 年 3月1日 — 6月30日 期间提交,退税申请绑定本人 I 类银行账户。

六、申报与缴纳

6.1 月度预扣预缴

责任主体操作时间
扣缴义务人(单位)累计预扣预缴法计算工资薪金 IIT,按月代扣发薪当月
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次月 15 日前
个人在个税APP确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年 12 月内确认次年信息;新增/变更随时报送
经营所得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月度/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预缴;次年 3月31日前汇算

6.2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3月1日 — 6月30日)

必须办理汇算的情形(居民个人):

  1. 已预缴税额 > 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2. 综合所得年收入 > 120,000元 且补税金额 > 400元;
  3. 因申报收入或扣除有误,需要补税。

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1. 年综合所得 ≤ 120,000元;
  2. 补税金额 ≤ 400元;
  3.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
  4.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纳税人主动放弃。

办理渠道(按优先级):

  1. 个人所得税APP(推荐) — 移动端,支持预填、修改、提交、退税申请、补税缴款一站式;
  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 https://etax.chinatax.gov.cn
  3. 办税服务厅 — 现场办理(携带身份证、个税APP申报记录、扣缴凭证);
  4. 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办 — 仅适用单一单位工资薪金所得且签署书面委托。

操作流程(个税APP):

  1. 实名登录 →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 选择年度(2025年汇算在2026年办理);
  2. 系统自动预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收入;
  3. 核对收入与扣除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4. 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单独 / 并入);
  5. 系统自动测算应补/退税额;
  6. 退税:绑定 I 类银行卡 → 提交申请 → 税务机关审核(通常 3–30 个工作日) → 退至账户;
  7. 补税:生成缴款书 → 通过银联、第三方支付或 APP 内绑定银行卡缴纳。

6.3 经营所得年度汇算(3月31日前)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在次年 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6.4 滞纳金与处罚

情形处罚标准法律依据
未按期申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2,000–10,000元《税收征管法》第62条
未按期缴税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税收征管法》第32条
偷税(虚假申报、不申报)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5倍 罚款;情节严重移送公安《税收征管法》第63条
抗税拒不缴纳税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7条
逃避追缴欠税处 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移送公安《税收征管法》第65条

七、保守默认值

不确定情形默认处理理由
居民身份不明按非居民处理(不适用专项附加扣除,不参与汇算)适用更严格规则,避免低估税负
所得类别不明归入综合所得最高税率档;标记复核避免误用经营所得 5%–35% 而少缴
专项附加扣除证据缺失不予扣除资料留存 5 年备查的法定要求
子女教育分摊比例不明默认每方 50%避免重复扣除
赡养老人非独生子女分摊不明默认人均分摊(不超过 1,500元/月/人)法定上限保护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不明双向测算后选用税负较低方案,并明示减少汇算后争议
境外所得抵免凭证缺失不予抵免法定凭证要求
稿酬来源(多次合并 vs 单次)按单次计税,每次结算与扣缴义务人申报口径一致
股权激励行权时点不清按可行权日所属年度归集;标记复核单独计税过渡期内归属年度敏感
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分配不明60,000元 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综合所得中扣除避免重复扣除
银行账户类型不清(汇算退税)仅退至本人 I 类账户国家税务总局退税规定

八、参考资料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制定,最近一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修正,2019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年12月18日公布,2019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 — 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 2023年8月公告)— 上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三项标准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0 号,2022 年修订)

规范性文件 —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如 2024 年度汇算适用 2025 年公告)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规范性文件 — 特殊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0 号)— 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5 号)— 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9 号)— 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5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2019 年第 34 号)

主管机关与办税平台

本技能包内交叉引用

  • foundation.md — 工作流架构与保守默认值原则
  • intake.md — 客户入口提问流程
  • references.md — 来源仓库与核验链接索引
  • 其他中国相关技能(如 china-vatchina-cit)— 待补充

禁止事项(PROHIBITIONS)

  • 严禁在未确认居民身份(境内居住天数)的情况下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R-CN-IT-1)。
  • 严禁将非居民个人所得并入年度汇算(非居民按月或按次单独计征)。
  • 严禁在未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未要求纳税人留存 5 年资料备查的情况下进行扣除。
  • 严禁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互斥规则)。
  • 严禁就同一子女由父母双方各 100% 扣除子女教育(重复扣除)。
  • 严禁在非独生子女情形下让单一子女超过 1,500元/月的赡养老人扣除上限。
  • 严禁在无境外完税凭证情况下抵免境外已纳税额。
  • 严禁就经营所得在综合所得已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的同时再次扣除。
  • 严禁就同一笔股权激励既适用单独计税又并入综合所得(择一原则)。
  • 严禁绕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修改预填数据而无支持文件。
  • 严禁就含有外籍个人住房补贴等八项免税津贴的情形,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后继续按免税处理。
  • 严禁本技能直接代为提交申报 — 仅生成审核底稿,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审核后方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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